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7822号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