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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5民初6958号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号之一6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