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5民初6952号之一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号之一6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