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云南三联叉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110号 申请人: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三联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乡普照村昆明阿拉兽药市场B3栋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申请人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三联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34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三联叉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3480元,冻结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七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18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