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24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被告:重庆首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珊瑚大道9号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79幢1-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首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