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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3099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