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2403号
原告:青岛靓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8号-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香厨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七甲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靓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香厨厨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靓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青岛靓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香厨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靓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香厨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