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81民初5004号
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49050643。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祥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2312421。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订购合约,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1064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064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向原告计付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订购合约,我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供货义务。
被告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订购合约》、付款回单、聊天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6日,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气囊夹爪及配件,合同价款为10640元,被告在原告给付价款后3-5周内发货,如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每日3‰计算违约金。2020年4月21日、5月19日原告按约给付被告价款3192元、7448元,合计10640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交付标的物。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签订的《订购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本应按约及时向原告交付标的物,因被告逾期不能交付,已构成违约,原告经催要无果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双方约定了违约条款,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但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订购合约》;
二、被告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价款1064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10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保全费1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眭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