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1民初2597号
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49050643,住所地丹阳市*****工业园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97338850B,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渤海24***5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