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181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4905064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2312421,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涌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9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车辆信息;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第二轮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故未能实际实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