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5民初5567号
原告:广州森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稳发路36号4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3133166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翠环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3WD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森道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森道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广州森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