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9民初1262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