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9民初1262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