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4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宁乡经开区新路,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6918018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大渡口新生综合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新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20299326-6。
法定代表人:**,该厂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大渡口新生综合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