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财保88号 申请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开发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18018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T56L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