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2民初2号
原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18018698。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工业区(湖北天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T56L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