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7036号之一
原告:东莞连泓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村社区祁屋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地湖南宁乡经济开发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莞连泓颜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连泓颜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7.69元由原告东莞连泓颜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