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2执110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102民初1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02501.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