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鼎一致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鼎一致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民初5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民初5434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未具体到区县,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错误。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江苏盐城市各个区县。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本案经江苏省滨海县劳动人事仲裁委裁决后,原审法院和滨海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居住在江苏省滨海县,本案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上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湖南鼎一致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益阳市赫山区,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故本案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