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保246号
申请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区5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合兴大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隆兴路以西666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吉(2017)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10**号)。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隆兴路以西66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吉(2017)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10**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