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保246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隆兴路以西666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吉(2017)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106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嘉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隆兴路以西66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吉(2017)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1061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