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6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省***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五洲国际皮草城写字间A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省***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省德嘉新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