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1民催29号 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中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327222132659、票面金额为7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