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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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一审第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B幢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