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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某某、浙江道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某某、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系***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道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朝晖路南(浙江南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国英,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B幢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道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国英,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十一、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