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165869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米市河107号(格林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徐建明,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徐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因(2019)皖0522民初2250号、(2019)皖0191民初4276号案件垫付的款项255920元并支付利息(以255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7、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冻结账户的利息损失116918.22元、垫付款项的利息损失21182.79元。四、被告***、***、徐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诉讼保全财产担保费4500元。五、被告***、***、徐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的过渡期管理费1200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建明共同负担27582元,由原告负担2467元。
因被执行人***、***、徐建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7日、2022年5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存款54292.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银行及网络支付账户冻结到期日期为2023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路××号××幢××的不动产,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予以查封。受疫情影响,本院暂无法去外地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现场勘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不动产暂不进行处置。不动产查封起始日期为2020年8月4日,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查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绿茵居1-101/201、安徽省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3幢118两处不动产系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吴连虎名下,应认定为***与吴连虎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受疫情影响,本院暂无法去外地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现场勘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不动产暂不进行处置。不动产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3日,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因申请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明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2022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5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0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包 康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多
书 记 员 沈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