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宜兴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6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丁商初字第0083号
原告常熟市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东旺村。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池佳。
被告宜兴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与被告宜兴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盛公司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盛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79元由原告新盛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陆菲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