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21执保36号
申请人:湘潭华南电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镇九江村陡坡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三湘工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新塘里社区**三湘鑫苑********,系新疆三湘工矿装备有限公司的独资人。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新塘里社区**三湘鑫苑********>
申请人湘潭华南电机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三湘工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华南电机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三湘工矿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三湘工矿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三湘工矿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谷 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