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732号
原告:湘潭环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中南电瓷电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华南电机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湘潭县***镇九江村陡坡组/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潭环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华南电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环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环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湘潭环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曾平
代理书记员 ***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