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6民初12609号
原告:河北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责任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交纳),由河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