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162号
原告:薛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纪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7.74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