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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河北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162号 原告:薛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纪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7.74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