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982民初5539号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东园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7970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海城路11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8743579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监事。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与被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立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立方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为止以未付款项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暂记至2025年9月8日为1,265.59元,实际诉求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及逾期利息之日止);上述两项暂合计金额21,265.5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被告就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战略开展招标工作,原告参加前述招标活动,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被告公司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战略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明确原告为工程中标人。至2021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战略招标框架协议》(合同编号:DC—FDAY—GCHT—2021-0004)(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主文第一条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第五条约定本合同采用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作为履约担保,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在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移交后退还。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供应由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开发的桩基检测工程,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供任何的检测服务。现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已于2023年9月30日届满,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无奈之下,原告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贵院起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自合作协议有效期届满次日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为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方便本案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年9月8日为1,265.59元。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置立方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永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置立方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置立方公司企业信息、《中标通知书》、《框架协议》、付款回单均系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战略招标文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均予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反映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本院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置立方公司于2021年9月发布招标文件,就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战略开展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附前表第6条投标保证金中明确,投标人应向指定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20,000元。2021年9月16日原告永正公司依招标文件要求向置立方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参与投标,并成功中标。2021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置立方公司指定永正公司为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之一,需方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永正公司;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作期限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框架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今,置立方公司并未选择永正公司为桩基检测集中采购供应商,也未向永正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永正公司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永正公司依据《框架协议》向置立方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约定与置立方公司进行合作,成为奥园集团福州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集中采购供应商之一,在置立方公司需要时与其订立项目检测合同。现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已届满,置立方公司仍未与永正公司订立项目检测合同,双方对订立项目检测合同的约定,因置立方公司在合作期限届满仍无与永正公司订立项目的需要而确定不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置立方公司因此取得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时应予返还。置立方公司至今未能返还,永正公司请求置立方公司偿付履约保证金,并自合作期限届满次日2023年10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置立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处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款项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理费332元,由被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