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8民初1598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男。
被告:福建省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建省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计62.95元,由福建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