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2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漳州信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信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28898号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38484.9元(截至立案之日)。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以立案标的为限,依法冻结了各被执行人名下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至2025年1月30日。执行期间,本院向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征询被执行人漳州信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信成公司)名下位于漳州市“恒大**”相关470处房产信息,该局复函主要称:1.“恒大**”相关470处房产系信成公司开发建设的漳州恒大*****01地块一期和04地块两个项目,除漳州·恒大****01地块一期地下室C0**号车位未售(该车位作为通道出入使用,无法单独停车)、04地块地下室C1**号已售未网签备案外,其余房产均已销售、网签备案、交付、办证;2.信成公司尚有恒大****01地块二期11#、12#楼及地下室项目未建成交付,属“保交楼”项目,均已销售,项目共设有3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等有关精神,建议在保交楼期间,对信成公司的资金资产、法定代表人不采取划扣、保全、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闽E91***、闽E75***、闽E35***车辆采取查封措施,暂未收到交管部门的查封回执。其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特别告知,上述冻结期限或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或续封的,须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粤0112执2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