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702民初24号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东园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7970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NE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与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恒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平恒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南平恒大公司***公司支付检测费39141.6元;2.要求南平恒大公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LPR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南平恒大公司因建设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需要,委***公司对项目幼儿园进行安全性鉴定检测专项技术服务,后因为项目工期紧急问题,***公司先行进场进行检测作业,南平恒大公司后补纸质合同签章手续。永正公司经现场检测数据分析于2020年9月4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XXX)并提交南平恒大公司使用,南平恒大公司工作人员反馈合同后补流程也己经签批完成,且在流程中也己经明确检测费用计算方式,检测费用金额确定为39141.60元,南平恒大公司法定代理人***已在流程中确认予以认可。然南平恒大公司因人员流动等诸多问题,一直未实际***公司提供合同并补盖章。期间,***公司业务人员多次沟通、敦促南平恒大公司,皆未取得成效。为维护永正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平恒大公司未作答辩。 永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检验报告》、南平恒大公司内部呈批报告电子文件、《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南平恒大公司未予质证。对永正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南平恒大公司因申报审批需要,需对恒大御景幼儿园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性进行检测,对外询价并拟定永正公司作为检测单位。2020年8月18日,南平恒大公司向上呈批拟定的检测机构及检测费用39141.60元,并于次日审批通过。因恒大御景幼儿园项目工期紧急,***公司先行进场进行检测作业,南平恒大公司后补纸质合同及签章手续。经现场检测数据分析后,永正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南平恒大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并后续向南平恒大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9141.60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南平恒大公司人员流动等诸多问题,南平恒大公司未***公司提供合同并补盖章。永正公司多次要求南平恒大公司签章并支付检测费用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另查明,2023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院认为,永正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技术服务合同,***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南平恒大公司内部呈批报告电子文件、《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永正公司为恒大御景幼儿园项目提供了安全性鉴定检测专项技术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南平恒大公司向上呈批恒大御景幼儿园项目检测服务费用为39141.60元,并经审批通过,可以证实南平恒大公司对该项检测服务费用金额未存异议,故永正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用39141.60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问题,南平恒大公司未及时支付检测服务费用,客观上造成永正公司一定的利息损失,故永正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南平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用3914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3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50元,减半收取计389.25元,由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邱 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