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玉门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环庆地面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596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玉门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环庆地面工程部,住所地镇原县殷家城街道。
负责人:吕某,该工程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玉门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环庆地面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正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蓉
书 记 员 肖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