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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3181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女,200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男,193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沟村红杨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