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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租赁有限公司等与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5民初2609号 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蒲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山东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衣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天津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某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