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5民初2609号
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蒲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山东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衣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天津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某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