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842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巴陵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石化功能区园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宝来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巴陵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5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671元,多收取部分964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