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701民初9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