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健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粤01**执2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021776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天禄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健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路姬堂村打照岗1号(丰乐北路自编1109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3045865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健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2民初17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健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文书,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前督促阶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健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广州健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3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7238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等途径,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车辆和不动产等有关财产情况。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标明具体日期外,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如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续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112执2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