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嬴电信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嬴电信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嬴电信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明嬴电信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明嬴电信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人民币219,000元,该款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支付账户户名:陈凤,账号:交通银行6222600110035103XXX);
二、如上诉人上海明嬴电信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第一条,则被上诉人***有权就原审判决主文确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上诉人***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6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1年12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时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邬梅
书记员肖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