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民特20号
申请人: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广**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携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携成公司称: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于2014年8月12日入职携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车间普工,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350元,每月工资于1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2016年3月14日***不慎发生工伤,造成右手食、中、环指末节压榨伤,右环指末节指骨撕脱性骨折。2016年11月29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7月21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见,***每月的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超过1350元。携成公司已根据***的出勤情况,每月足额支付***工资。根据银行转账记录,***的月平均工资为1417.42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零八天,结合***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921.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669.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17.42元,合计17009.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168.11元,其中携成公司已支付***2016年3月工资。二、***已休2015年的年休假,携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即使携成公司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与事实不符,其年休假工资应按照每月1350元计算。***于仲裁中主张每月3357.33元为标准计算相关补偿,无任何事实依据。其相关补偿标准应参照携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请求:1、依法撤销江海劳人仲案字(2016)1315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被申请人***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事实清楚。携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仲裁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携成公司认为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携成公司以补助金的数额和停工留薪期的数额存在差异为由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数额是认定事实的问题,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且***在仲裁阶段已经提交了携成公司向***转账工资的明细清单,证实***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3399.33元,所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携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数额与其主张的不一致的情形。对于携成公司的第二个理由,也是没有依据的,所以携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携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6日,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16)1315号仲裁裁决:一、携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40485.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500.76元、伙食补助费1190元、医疗门诊费27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34.58元,合计54683.3元;二、携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72.42元;三、驳回***的其他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携成公司认为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携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并提出前述撤销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携成公司主张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仅限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情形时,申请人方可依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否则,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认定事实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仲裁裁决应否予以撤销的审查范围。本案诉讼中,携成公司虽然主张***的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劳动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计算为1417.42元,并且其已休2015年的年休假,但携成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也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对其主张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和采信。
此外,携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其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