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4民初848号
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93号7号厂房(自编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捷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捷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已收到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