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有信自动化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精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民初1477号
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93号7号厂房(自编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有信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新宅村(模具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市黄岩精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印山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有信自动化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精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精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精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携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精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