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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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781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颜国平,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189号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71779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颜国平、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