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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于2022年4月起在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旺甫镇旺甫村2林班18、22、24小班开挖平整造成林地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59950元;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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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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