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104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1民终1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42,103.7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