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4346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湖北省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研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检测大楼)1-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