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1017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某甲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