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7民初3263号
原告:林某,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